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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时间:2008-04-09 点击:

成都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成都理工大学办成教学研究型大学,到2015年,把学校建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异、效益明显,具有优势与特色的西部名校,为规范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院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或永久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校长聘任校内外专家组成。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二十九人。成员包括:
(一) 校长、校党委书记;
(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校内各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教授和专家;
(四)校外相关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学者。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人选由校务会通过,校长聘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总支书记;
(二)本院有代表性的教授和专家;
(三)校外或本院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各级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挂靠科技处。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选任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例外),身体健康;
(三)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有较高的学术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经校务会审核批准。校长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 院长主持召开由本单位教师参加的会议,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至三名;
(二)院教师均有权提名并进行表决。
(三)获得到会教师半数以上同意票的人选,由院提交学校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人选,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院提出建议名单。该名单由院长主持,全体教师推选和表决产生。列入建议名单的人员获得的同意票应超过与会教师的半数。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主持,由当选人员推选和表决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和正、副主任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不受任期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校长或院长予以解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 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 连续三次无故未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举行至少两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部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实到,可以做出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实到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对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学术委员会秘书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各位委员投票的保密性。
第三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涉及本人的部分有异议时,可以在知道结果后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指定不少于三人的小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该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和意见报告本学术委员会,由该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以决定是否提请院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直接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院单位对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知道结果后十五日内进行申诉。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指定不少于三人的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该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和意见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表决。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不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不再复议已经议决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适用本章程。
第三十五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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